李先生2006年6月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保额10万元,附加
意外伤害险保额2万元、意外
医疗险保额1万元。今年1月,李先生因桡骨远端骨折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医疗理赔。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被保险人李先生的外伤是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钢筋砸伤所致。
经进一步了解证实,李先生自2005年开始为建筑队责任人,但是自2010年起由于工人减少也开始参与建筑工地的各项工作。李先生于2006年投保时告知职业为行政管理人员(属于寿险的职业类别一类),而经保险公司审核,他2010年开始从事一些风险高的工作,应属三类风险职业。由于李先生未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职业类别变更,故此次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能按意外
医疗保险责任全额赔付,而改按三类职业削减保额至6666。67元后,予以给付保险金。
案例中的李先生认定自己是负责人,属于管理人员,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工作内容的变化引起了职业风险系数的上升。保险公司在制定保单条款时,通常会按职业类别的风险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额度的保费。尤其是意外伤害险,它是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职业危险程度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多。
意外险中,一般将不同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6个等级,从一类职业到六类职业,分别对应不同的费率等级。
职业变更对意外险的赔付会造成影响。这一点很多保险消费者都不了解,因此在自身职业发生变更之后不会与自己的保单联系起来。《意外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危险程度增加时,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专家解释,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那么事后,公司会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在公司拒保范围内的,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意外险费率较低,如及时进行变更,补交保费金额较少,但出险时就会得到正常赔付。因此专家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公司,以便顺利地获得正常赔付。同时也应注意,若工作危险性降低,实际费率也应当降低,因此保单持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拿回部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