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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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三、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保费的增加、保费的减少、保险金额的增加、保险金额的减少。
保险合同变更须知
    寿险产品的服务少则几年,多至几十年。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状况等极可能变化。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保单变更事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
    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