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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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约
保险违约的定义
  保险违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原因一般有:故意违约、无意违约、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违约。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 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保险违约的类型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具体分为:

  1、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

  3、财产保险标的中的房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保险人。

  4、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尽责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疏忽过失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未妥善保护代位求偿权,或私自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以致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顺利行使。

  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违约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保险违约相关对策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 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保险常识,提高公众自觉履约的意识和责任感,使人们真正了解保险的意义在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基础上的社会互助行为,认识到违约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实质,从而为履行保险合同的各项义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完善的保险评估体系和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保险评估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严格评估以提高承保质量。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内部监控机制的实施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保险公司违约。

  (三)不断完善保险合同,剔除欺诈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明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防止被保险人利用合同漏洞实施保险欺}乍行为。

  (四)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理赔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总结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的理赔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和泛滥。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完善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及对保险意义的真正理解,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逐渐杜绝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才能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创造条件,使保险业更好地为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医疗保险违约处理办法

  (1)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机构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合同,需提前3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或企业可终止合同,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但是需提前3个月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2)关于医疗保险合同的管理、解释和仲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3)法律处理程序由低及高。出现纠纷、争议后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交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一个由劳动、卫生、财政、工会、医疗服务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不服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人民法院做出最后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合同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综合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医疗保险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以保证中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