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市场上,如果厂商具有充分的信息可以甄别具有较高和较低需求弹性的买主,并且产品转售很困难,则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厂商可以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即差别定价,其基本思想是:根据需求差异细分市场,根据各市场特点对同一产品制定不同价格,或者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制定不同价格,且价格差异与其成本费用差异不成比例,以更多的占有消费者剩余,使厂商利润最大化。
价格歧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制定的价格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因此消费者在每单位产品上没有任何“剩余”。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不同的购买数量采取不同的价格。例如电力公司把居民每月耗电量划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等级,耗电量越少的等级收费越高。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把消费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型,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
一级价格歧视要求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区别对待,甄别成本太高,不大现实;二级和三级的价格歧视是可行的。
就中国保险市场而言,保险公司数目有限,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尤其是排名靠前的几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实力非常明显。而且由于中国人多地广,投保人之间差异很大,消费者偏好非常多样;又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需求的投保人进行甄别,从而进行差别定价。
首先是要细分市场,即对投保人进行“甄别”。由于不同人群风险观念、收入水平、地域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产品价格的变化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人群的需求会造成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对同一保险产品,市场中不同人群有不同的需求曲线,而整个市场的需求就可看成是所有个体需求的迭加,最后形成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越是处于需求曲线上方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获得越多的消费者剩余。那么,通过差别定价就可以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保险公司利益。
所以,在保险定价中,以精算为基础,在控制定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差异进行定价,可使保险公司实现更好的盈利。针对需求弹性较大的投保人群体,可以压缩附加利润,适当降低价格,虽然利润较薄,但能够吸引较多的这类潜在投保人来购买保单,从而实现薄利多销策略;针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投保人群体,应该提高附加利润,适当提高价格。当然高保费就要求服务质量的提高,相应有一部分经营费用的增加,并使成本上的增加低于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的幅度。通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使保险公司总的利润增加。
具体来讲,差别定价有三条思路:
一是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保人。比如对在享受某种保险服务期间投保相近险种的投保人采取优惠,这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做法。
二是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比如,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水平、文化观念进行差别定价,在保险公司的定价实践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是完全合理而且也是可行的;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较长时间投保的消费者进行优惠等。
三是针对不同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价格,而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比例。比如,在当前人寿保险产品定价中,主要是对投保人的年龄和性别进行区分,实际考虑的是不同年龄、性别的投保人出险率的差异,依然局限在成本定价的模式中。还应该结合投保人的地区、职业、文化程度甚至社会经历进行考虑,对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投保人索取不同价格。再结合前面两种差别定价思路,操作空间会更大。这是保险差别定价的主要方法。
保险公司采取需求差别定价策略除了要具备甄别细分市场的能力,以根据各个细分市场须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弹性进行差别定价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产品难以转售,以较低价格购买某种产品的顾客,没有可能以较高价格把这种产品倒卖给别人,当前保险商品具备这一条件;
二是因为将顾客加以甄别是有成本的,细分市场和控制市场的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因实行差别定价所得的额外收入,这就是说,不能得不偿失;
三是竞争对手不能够利用本公司的差别定价牟利。竞争者没有可能在企业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的市场上以低价竞争销售;如果是多家保险公司在同一市场销售同质保险产品,则保险差别定价难以实现,容易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四是差别定价不会引起潜在投保人的不满,即实行差别对待的标准合理,因为如果引起投保人反感并且放弃购买,则必然影响销售;五是采取的价格歧视形式不能违法。
由上可见,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第一在于如何对投保人进行分组;第二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势力,使得竞争对手难以跟进。
第一是安全问题,即防范定价风险。差别定价仍然是以公平保费理论为基础,那么对市场的细分必然使得样本变小,从而影响大数定律的准确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价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精算技术,尽可能提高预见损失准确性;二是运用联系的方法,将若干相近的险种联系起来通盘考虑,以达到扩大样本的效果;三是在保费中适当增加风险附加费用。
第二是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讲,价格歧视有可能违法。为了限制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判定差别定价是否违法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因为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是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进行价格歧视时明显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才会引起法律审查。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在费率放开之后进行差别定价,最可能的情况是高收入阶层的投保费用增加,面向低收入阶层费率降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差别定价已经非常普遍,实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提高。因此,差别定价于理于法都不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