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保险人所受的存世,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 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2. 赔偿责任限额分摊
3. 出单顺序责任分摊
4. 连带责任赔偿
1.货币赔偿。
2.恢复原状。
3.换置。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4.上述三种情形中,以最低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