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分子激光手术治疗近视,术后如果出现度数反弹,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凡年龄为 18 周岁(含 18 周岁,下同)至 55 周岁,在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 LASIK 及 LASEK 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LASIK 或 LASEK 手术的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手术效果;
2 、被保险人手术过程中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造成手术后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 、手术医院未严格遵守 LASIK 或 LASEK 手术适应症的要求,擅自扩大 LASIK 或 LASEK 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
5 、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手术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6 、不符合上述保险责任的其他情形。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并且医生施行手术之时起,至 LASIK 手术后90 日, LASEK 手术后180 日止。
1、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每只眼睛最多投保2份本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2、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 元。
3、投保人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