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的相应比例乘以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含两项),本公司给付按本条第二项第一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下列办法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接受治疗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因突发急性病自接受治疗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对实际发生且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款关于“医疗保险金”之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
3、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保险单列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未获得单位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部分的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