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每一种“危险”,保险公司均会承保,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危险”,才称之为“可保危险”。
(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关系
(二)独立、同分布的大量危险标的
大数定律:简言之,即假定观察某事件在反复(n)次中,出现(r)次,在观察次数较多时,(r/n)常接近保持同一数值。
独立性是指对于不同的危险单位,发生不同危险事故的概率和后果是互不影响的。
同分布是指,不同危险单位发生潜在意外事件的概率分布是相同的。
这里,被保险标的的数量大小,取决于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偏离期望值的危险的大小。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危险越大(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大),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可以越小;反之,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越小(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小),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就应该越大。
(三)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如果一种危险是可承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能够被计算的。即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损失的概率分布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保费的计算是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上的。
(四)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
发生的损失必须在时间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被计量。
(五)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
(六)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特大灾难,如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都面临同样的危险因素和发生同样的危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的价值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