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是指根据有关立法,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伤病致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致使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向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医护康复费用,并补贴其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
伤残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提供经济援助以保障伤残者的基本生活;
二是向他们全部或部分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所需的费用,有时也将提供直接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包括在内。
在实践中,伤残保险很少单独作为一个社会保险项目来实施,一般都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组合成一个系列:一方面,因为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方面与医疗保险极为相近,所以可以归到医疗保险系列中一同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方面与养老保险极为相近,所以被归入“老、残、遗保险”系列中一同实施。
享受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要经过对伤残的评估,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残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数国家规定享受部分伤残补助金的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2/3以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把这一标准降到1/2以下。享受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都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100% 。许多国家还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者 ,在伤残发生时已交的保险费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或规定就业、居住达到一定期限。
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提供的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在绝大多数国家等同于退休金的水平。部分伤残补助金则根据劳动能力的损失程度,按照全额伤残补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数国家,对残疾程度较轻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危险、艰苦职业的工人,给予较高标准的伤残补助金。
中国的伤残保险制度规定,非因工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疾病保险待遇处理,发给疾病补助金或疾病救济金。医疗终结后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