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分类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工薪税、铁路员工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主要税种。
1、工薪税
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其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
2、铁路员工保障税
铁路员工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雇员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规定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员工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雇员月工资最高限为2158.33美元,税率是6.13%;雇主对每个工人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也为2158.33美元,税率是9.5%。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行源泉扣缴法。
3、失业保障税
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 (雇员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 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 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
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
税率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
社会保险税的税目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