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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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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5岁的李先生是公司的部门主管,考虑到工作压力大,家庭责任比较重。他为自己投保了“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1700,享受身故或全疾保障、重疾保障的利益。

原创作者:上海 太平洋人寿 恒丰路218号801 才群

【摘要】35岁的李先生是公司的部门主管,考虑到工作压力大,家庭责任比较重。他为自己投保了“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1700,享受身故或全疾保障、重疾保障的利益。

被保险人资料:李先生,35岁,制造业,部门主管,月均收入7000元【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金 其他 意外险

保障方案:

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关爱金(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关爱金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特别红利(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特别红利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49661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63980元。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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