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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原创作者:深圳 泰康人寿 李华
被保险人资料:张先生,30岁,职员,月均收入15000元。【侧重需求:人寿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金 投资理财。年缴保费:20000元。】
保障方案:
客户需求:张先生30岁,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顶梁柱,虽有社保,担心个人及财务风险,特别担心重大疾病,会拖垮家庭,同时也想用稳健的投资储备养老金,还可以随时支取以备急用。张先生为自己投保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每年交2万元,共交10年,保障至终身。
计划利益:1、持续金:在交费期内,第2保单年度起,每年按所交纳的基本保险费2%给付持续金,20000*2%*9次=3600元;2、特别金:在交费期内,每满5年,按当年度所交纳的基本保险费50%给付特别金,20000*50%*2次=20000元;3、贺岁金:60岁前每年领保额的10%,共领取29次,合计29次*3106=90074元,60岁后每年领保额的20%,按105岁测算领取46次,合计46次*6212元=285752元;4、年金累计生息账户:以上1、2、3项默认进入年金累计生息账户,复利计息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
5、一次性领取权:60周岁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3.6倍领取生存保险金,领取后本合同终止,不领取合同继续有效;6、分红账户:每年享受保险公司利润70%以上分红,可以现金领取也可累计生息;7、身故金:若被保人在80周岁前身故,按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以下二项之一:已交保费*110%或基本保额*4-(60周岁后已领取年金),本合同终止;8、重疾保险金:可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如不幸罹患重大疾病(32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保险金等同于身故金;9、保费豁免:投保人18周岁至60周岁,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高残,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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