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上海 合众人寿 戚建芳
[摘要] 28岁的孔小姐,是一名律师,月均收入7880元。建议她投保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被保险人资料:孔小姐,28岁,教育/法律,律师,月均收入7880元[侧重需求:养老金 其他 意外险 医疗保险]
保障方案:
被保险人:
28岁,孔小姐,主险基本保额100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费12880元。。
保险利益:
约定60——100岁领取养老金,年领10000元,合计领取:41次,共410000元+红利
生命关怀保障:
年轻时重保障,年老时重养老
生存年金:
一. 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二.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生存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
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每月给付的“生存年金”按年领“生存年金”的8.45%确定。
身故保障:
一.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二. 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三.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年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同时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抚恤金,本主合同终止。
四.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满后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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