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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鑫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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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小朋友,0岁的孩子,无收入。其父亲王先生,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朋友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原创作者:天津 太平洋人寿 韩顺芝

【摘要】王小朋友,0岁的孩子,无收入。其父亲王先生,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朋友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客户资料:王小朋友,0岁,孩子,月均收入0元

侧重需求:子女教育金 养老金 投资理财

年缴保费:12520元

保障方案:

王小朋友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儿子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儿子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2、祝寿金:王小朋友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4、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王小朋友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8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王小朋友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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