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0)26号 2000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定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走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定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付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案;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合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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