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工伤保险比之其他社会保险有许多特点,表现在:
1、工伤保险强制性最强,实施的范围最为广泛。工伤保险从其前身雇主责任制起,国家就以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负责。百多年来,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并从法律强制变成了一种习惯。许多国家有专项立法,工伤保险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立法的占10%,20世纪20年代立法的占43%,20世纪30至40年代立法的占43%,20世纪50年代以来,首次立法的占4%。如前面已说到,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最广泛,凡是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95%的国家有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工伤保险的项目最多,最全面。它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更重要是对伤残、死亡者全过程的保障。工伤保险项目众多,它要解决医疗期的工资、工伤医疗费、伤残待遇、死亡职工的丧葬、抚恤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待遇。在医疗期,除免费医疗外,还有护理津贴、职业康复、伤残重建、生活辅助器具、伤残人员的转业培训与就业,以及工伤预防等等。
3、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待遇最优。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待遇都要高。养老保险是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虽也保障失业者的生活,但带有救济性质;工伤保险除了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外,还要根据其伤残情况补偿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工伤保险待遇优厚,体现国家和社会对那些不畏艰险搞好生产、见义勇为、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的劳动者进行保护和鼓励。
4、工伤保险的给付条件最宽。享受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伤条件的限制,凡是因工伤残的,均给以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