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月26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为保障我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雇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指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工个人不用缴费。雇工参保情况变动或者缴费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雇工参保情况、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个体工商户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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