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一裁终局制。
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从维权工作站近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看,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争议解决规定了繁琐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争议解决要拖好几年。
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被侵害。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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