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不再算工伤,这一提案遭到市民的反对,大家均表示难以接受。明明是一项利民、保护弱势群体的好政策,为什么要删去要取消呢?国务院法制办做了相关解释,具体如下:
1.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
5.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调整后不仅更为简便、可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