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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该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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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摘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14日专电(记者王志)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自8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此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

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济南市规定,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抢救时除外),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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