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工伤治疗期间职工可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呢?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可以报销吗?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怎么计算?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怎么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职工怎么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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