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印刷厂工人因操作失误,两根手指卷入机器中,被认定为工伤三级。申请工伤待遇时才发现工厂未给其办工伤保险。该工人无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厂应该作何赔偿?是不是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职工费用?
日前,市地税局接到投诉,市内某个体印刷厂一名新雇佣的工人因操作失误,左手二根手指卷入机器中,被认定为工伤三级,但申请工伤补助时才发现印刷厂未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致其无法顺利领取工伤待遇。地税机关上门检查时,企业借口该名员工是新招用的农民工,为免加重员工个人的负担,所以未为该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局机关征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印刷厂限期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及相应的利息,同时地税机关将该案转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不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应担责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市地税局同时提醒广大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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