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习受伤致残案
案情:2004年6月,因实习受伤致残的在校学生金元明获赔6.4万元。2002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技工学校组织在校的金元明等人来到杭州一家企业实习,学校和企业之间没有签订学生参加生产实习的相关合同。
同年8月16日下午,金元明在进入该企业木工房时不慎滑倒,右手被车间内正在运转的机器割伤。金元明共花去医疗费1.8元,已构成6级伤残。2003年9月,金元明将母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定,金元明的各项损失费用总计为9.1万余元,由学校承担30%,实习单位承担40%,受伤学生自己承担30%。
点评:
在校学生实习不应视为就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技工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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