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如果遇到非法经营单位,并且受了工伤事故,谁如何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如患职业病的,如何赔偿?用人单位如果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些问题都有哪些规定呢?
非法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对非法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的赔偿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乘以一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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