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邵先生说:“我的同事老邢从高架板上掉下去时,顺手抓住了我的脚。老邢因头部着地一命呜呼,我被拖下来后腰椎受伤落下终身残疾。”
邵先生继续说:“出事当日,公司即把我们送到医院。在好吃好喝招待中,我不知道还有认定工伤这道手续,公司也没人提这件事。现在,过了一年期限无法再认定工伤。这个时候,我想要回应得的补偿该怎么办?”
案件分析:
据了解,邵某和老邢是该公司机械维修工。去年4月在抢修设备过程中,他俩登上了临时搭建的6 米高的架子。坚固螺拴时,老邢因用力过猛,扳手滑脱后顺势栽了下来。老邢下意识的一挥手,竟然抓住邵某的左腿,俩人一起摔到地上。
老邢死亡后领到一笔经济 补偿金。邵某说:“我今年才39岁,又伤不致死,还能活很多年。如果拿不到工伤待遇,以后怎样治伤、从哪里获取生活费都是问题。”
朱律师了解到老邢和邵某系该公司接收的派遣员工,因而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超过一年时限,邵某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了。不过,邵某还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但前提是不能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诉讼时两年的时间限制。否则,其损失将更惨重。
邵某现在可以起诉该公司的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
2、《侵权 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朱律师建议,因邵某所受的伤害系由老邢在工作中造成的,该责任应由接受派遣的该公司承担。现在,邵某可先行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再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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