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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私了风险大 建议工伤鉴定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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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职工受工伤出于时间短、易拿钱等因素可以选择私了。但这种工伤赔偿私了的方式存在一定风险,例如私了的数额可能与通过工伤认定后所应获得赔偿数额相差甚远。

  由于工伤索赔程序繁琐、冗长,用人单位如果拒付,很容易就可以拖延一两年时间,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用人单位拖延到最后,也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据实支付。

  工伤事故后,作为劳动者一方,大都希望尽快拿到各项工伤赔付,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也希望能以较低的成本尽快了结,彻底解决工伤事故。于是,就通过签协议并及时支付的方式私下解决。这种通过签订协议解决工伤赔付的行为是否合法?又存在哪些风险呢?

  首先,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由此可以推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工伤赔偿等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了。劳动者之所以愿意选择私了,最大的好处就是时间短,比较容易拿到钱,成本低,这对于农民工来说非常重要。

  其次,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了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如果通过工伤认定,并做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的数额相差甚远时,就会有显示公平之嫌。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本人今天开庭处理的劳动争议便是如此。劳动者急于拿到赔付款,以较低的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款后,劳动者遂委托律师到劳动仲裁委要求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

  劳动仲裁委认为协议显示公平,全部支持了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是同样的处理意见,法官曰:目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一方,协议显示公平。

  二、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就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面临的风险更大。

  建议:为彻底解决工伤赔偿争议,工伤事故后,尽量通过法律程序鉴定伤残级别,签订赔偿协议时,注意协议内容和措辞,安排见证人,以保证协议的合法有效,杜绝日后一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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