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无价的,然而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为生命定价,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家属受创的心灵和遭受的损失。
然而,与国外高额的赔偿相比,我国工伤死亡赔偿可以说是 “小巫见大巫”,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政策提高工伤死亡赔偿,可谓正当其时。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目前,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我国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
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现实中,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
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
比如在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均获赔195万元,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企业是市场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随之发生,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在漆黑的矿底。
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无疑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
显然,这点儿赔偿根本无法引起矿主的重视。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有利于从经济方面督促煤矿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矿难的发生。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安全上的投入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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