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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中回公司工作受伤也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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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在生病休假期间因紧急情况回公司单位工作,因意外事故而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即使职工不在属于工作时间受伤,但只要在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重现:

  近日,某职工咨询:“我在单位负责设备安装。前不久,我因感冒发烧请了病假,就在我休假期间,车间主任通知我去一趟单位,说有一台设备到货了,想让我帮着指导安装。”

  职工接着说:“没想到,我去单位后,在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左手受伤,一个手指被电锯锯掉。我提出这种情况应按工伤算,但单位却说当时我在病假期间,不属工作时间受伤,不属于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案件分析:

  法官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除法规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况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一般性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

  该职工在病假期间应领导要求回到单位,并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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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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