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我因公受伤几年了,该找谁领取医疗费等费用?”昨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百姓问政”,询问发生事故伤害后该怎么办?刘先生说,他2005年2月,为公事出差时遭遇车祸,双腿留下残疾,单位也承认是工伤,但工伤待遇一直没有解决。听别人说,工伤的各类待遇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权威解答:
记者昨从武汉市医保中心和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得知,工伤有“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别: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属于“老工伤”。
一般说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工伤认定后职工凭《继续治疗申请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
同时,单位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并申报工伤,相关部门将因此作出工伤认定和鉴定。各项待遇由辖区社保经办单位受理并初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复审并核定。
工伤医疗费、工伤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单位提供收据(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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