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一家公司上班的陈女士在下班途中,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时,被一辆急驰而来的电动车给撞到,造成腿部髌骨骨折,床上躺了三个多月。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收入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此,陈女士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并不认为陈女士这样算工伤。
为此陈女士向拱墅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争议仲裁。然而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只有遭遇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陈女士是被电动车撞伤的,最终劳动仲裁裁定陈女士不能认定为工伤。
杭州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认为,一旦修改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今后再出现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拱墅区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周士奇表示,如果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真的扩大认定范围的话,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获得2万元左右的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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