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12月起,石市工伤保险将实现统一管理,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全市统一管理使用。
2009年12月23日,记者从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石市开始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自此石市工伤保险将实现全市统一管理。
工伤认定费
全市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用人单位将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行分级经办原则,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全市统一管理使用。
工伤认定
将进行全市联网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医疗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以上医疗待遇及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也将统一。今后,将建立市、县(市)区数据库,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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