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新政策,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都有相应调整。
昨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政策,从10月1日起,西安市调整和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对象范围
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40元的,调整到1040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规定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生活护理费
以2008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2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44元。
如何领取
据了解,截至2009年9月,西安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9293家,全市参保职工102.41万人。
在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要求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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