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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发生车祸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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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搭乘友人车辆发生车祸受伤。王某认为其应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公司不承认王某受的是工伤。根据相关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因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案件重现:

  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故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案件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在仲裁委调解下,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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