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冯先生是一服装厂的机械工,因严重违反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冯先生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小拇指切断,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
事后冯先生找到服装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而服装厂却以冯先生是处于留用察看期间受的伤,拒绝给予赔偿。冯先生很气愤,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冯先生虽受留用察看处分,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其仍属企业的职工。现冯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服装厂应予报销相应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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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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