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作出总体评价,此次修改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政治性上,都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意义。从立法技术上,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提高工伤待遇等貌似独立的措施,实际上在实现“开支”的同时解决了“开源”的问题,两者相辅相成,体现了较为成熟和慎密的立法技巧。从政治性上看,扩大工伤范围、提高工伤赔偿标准等修改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起“减压阀”作用
2004年1月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此次条例修改,则明确规定了除现行规定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对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理解,必须和扩大工伤范围和提高工伤待遇等其他措施联系起来看待。因为众所周知,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缴费原则,同时实现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如果扩大工伤范围和提高工伤待遇,对工伤劳动者无疑是福音,但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可能会提高缴费,增加企业成本。
因此,此时将低风险的事业单位等用工主体纳入工伤保险缴费主体,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直接增强了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性,可以有效地降低高风险企业的缴费成本。因此,条例在实行扩大工伤范围和提高工伤待遇等增加基金开支措施的同时,又采用了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以有效减少企业负担的方案(如同减压阀一般),可谓一举多得。
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体现“以人为本”
通勤事故,即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工伤原本是条例修改的主要原因之一。在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的首次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时,建议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理由是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会带来较大的不公平性,其次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一时间热议如潮,反对呼声甚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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