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其中包括: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同时将提高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金标准。虽然这些意见还需进一步修改后才能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但是其中的变化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打开“死结”回应期许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 不再仅仅是“机动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继标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认定所谓的“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
然而近年来,每年由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60% ,如果电瓶车不算,对很多人不公平。
他认为,新规较好地回应了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 的种种期待,对于切实解决工伤难题很有帮助。比如说,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做了比较大的扩大,这对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是很有益的。”
不过,侯继标强调,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骑电瓶车、自行车闯红灯出了车祸,或者自己不小心骑到了马路牙子上摔伤,那就不算工伤。
“颠覆性”改变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法制办对此解释称,因为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得到补偿,如果再认定为工伤,那就得到了双重赔偿,不合理。
法制办还解释称,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要求修改的呼声非常强烈。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当天,门户网站上就出现万余条跟帖,对这个“缩小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表示反对。最终一年多后,这一条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不但“机动车事故伤害” 得以保留,“非机动车伤害”也被加进去。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袁书华认为,这一大改动,体现了对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关心。
“原来的删除理由太牵强。”袁书华认为,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虽然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目的是为了工作,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侯继标认为,交强险赔付和工伤待遇,两者都是工伤职工应该享受到的,不过分。“交强险是对职工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作出了民事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职工受工伤后,影响了上班,没有了收入、津贴等福利,也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可以说两者并行不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