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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遭遇交通事故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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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被一辆农用车撞倒受伤致残。王某为此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但单位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最后,经法院判决王某无证驾驶虽违反治安管理但与事故的发生和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静,虽是无证驾驶,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

  王静(化名)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化名)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王静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

  因此王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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