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汽车事故伤害算工伤,受到火车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这种本来不该是问题的问题,过去在现实中却屡屡演化成难以化解的纷争。
2004年4月21日,南京女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治身亡。但是,此案经历两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理由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火车不在道路上行驶,不算机动车。
一直到几个月前,江苏高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义出发,认为条例中所谓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不仅应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江苏高院再审判决后,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她去世已有6年。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交通事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至少以后再遇到吕明英这样的案件,其家属就不会再为之奔波多年了。
但这是否意味着以后的工伤认定就会简单易行了呢?恐怕未必。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的解释是,“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说“难度大”并不是没有道理。如职工提前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放假后回家过年,回家途中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车祸算不算工伤?
其实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而无法简单地照着法律条文“对号入座”。但是“难度大”是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
现在修改后的草案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这无疑是得民心之举。
但是新法实施后,可能会遇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不仅要执行相关法条,更要强调从立法本意出发,实事求是、秉公办案,这样才能让“火车不算机动车”之类的偏差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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