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日前,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说,2010年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社保补贴等政策。下调企业工伤、失业险缴费,失业保险费降至1%。
通知规定,2010年1月至6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09年4月份人均缴费基数下调20%执行;7月至12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2010年6月份全体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下调20%申报;若企业职工工资低于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20%申报。
在调降缴费基数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
另外,2010年1月至12月,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将由2%降为1%。
2010年1月至12月,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1%失业保险缴费额度。经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季将社保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预拨入失业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险经办机构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发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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