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温州市将市内1800多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根据规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温州市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市区范围内1800多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指的是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中,于《温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见下文)。
根据规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各项工伤待遇须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完毕。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在“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后,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其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只调整标准,不补发差额)。
用人单位须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温州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表》,向管辖的社保机构提出确认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并初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纳入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包括患尘肺Ⅰ-Ⅲ期等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2.1995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3.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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