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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调整
2010-10-07 22:42:0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调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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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调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了解到,石家庄市目前正在进行关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各经办机构将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据悉,此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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