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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保、工伤缴费基数得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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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佛山市从10月1日起调整医保、工伤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下限为1705元,上限为8526元。

【摘要】佛山市从10月1日起调整医保、工伤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下限为1705元,上限为8526元。

据最新统计,去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42元,较前一年增加255元。社保缴费基数也因此调整。记者9月29日从佛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获悉,10月1日起,医保、工伤缴费基数将随之调整。由于省的调整方案未发布,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2008年度标准计算。

据佛山市统计局最新数据,去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元,前年这一数据约为2587元,也就是说去年较前一年上涨了约255元。按照有关规定,佛山市2010年城镇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去年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274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下限为1705元,上限为8526元。以上调整从10月1日起执行。

今年10月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办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当月办理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仍按2070元。

在2010年10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新标准执行。

一般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是每年7月,“今年因特殊原因,统计数据公布相对迟了几个月,所以这次从10月1日起调整,但会确保参保人待遇发放到位。”社保基金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因此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暂仍按2008年度的标准计算不作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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