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青海省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青海新闻网讯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对2008年底前1至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最低保障390元。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具体项目及标准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有2500人,未参保的200多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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