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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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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合同效力的终止等30条。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给付下列五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发生时日以下列五项保险金中约定的时日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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