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已经成为受人们青睐的热门险种,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该办法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商业健康险的经营,也为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保户带来实惠和安全感。
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就新办法部分内容做了解释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旧保单依然有效,新保单按照新办法执行。
返还型健康险叫停旧保单利益不受影响
《健康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9月1日起,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这样“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的“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叫停的是后者。但是市民不必担心,以前购买的返还型健康险保单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
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
《办法》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同时,将原“收入保障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避免续保纠纷约定续保生效时间
《办法》规定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比如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不仔细浏览合同条款,自以为第一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了这种承保合同,第二年续保没有什么问题,甚至有的投保人已经连续投保了9年的短期健康险,但是到第10年的时候,投保人经体检后发现在投保第9年时有过某种疾病史,那么在投保第10年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拒绝为该投保人续保,这个时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就会发生纠纷,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就会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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