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个人不再缴费,自退休次月起随所在单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所在单位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制度,单位欠费期间,脱钩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待遇继续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在单位补缴欠费后划入。
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的,按以下年限以实际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单位欠费期间统筹支付待遇: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补缴5年;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补缴5年再加本人自2003年1月起至本人退休月的未缴费年限;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补缴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距10年的差额年限。(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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