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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新政策2010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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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知包括了沈阳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等内容作出了正式通知,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必须要为雇员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等。

  [摘要]本通知包括了沈阳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等内容作出了正式通知,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必须要为雇员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经市、区两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2%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2009年大额医疗保险费执行每人96元)。

  2009年7月开始,此前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个人按2%比例缴纳。

  2、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率标准为2%。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扩面相关政策

  扩面政策依据为沈阳市人民政府7号令、沈劳社发〔2009〕33号、沈劳社发〔2009〕37号、沈劳社发〔2009〕42号、沈劳社发〔2009〕43号、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上政策请至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询。

  1、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2、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市、区属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就近到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大额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农民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农民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病待遇。农民工住院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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