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次放开了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但为了支持社区医院、避免有人只在生病时才选择性参保,对于门诊报销还限定了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就医实行社区首诊及转诊制度(因社区尚无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
即相应参保人员应先行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方可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对于参保人员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自理。
二是对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方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如2011年不参保,2012年再行参保,则2012年当年只能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急)诊费用将得不到报销。只有2013年继续参保后门诊报销待遇才行恢复。
相关负责人强调,由于2011年为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对于参保缴费者,无论之前是否参保,都将视为连续缴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即享受门诊报销。
同时,规定还指出,对于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视为连续缴费。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相关负责人明确,上述规定只针对于新生儿。对于那些本来属于学生儿童或无业居民参保范畴,但并未参保的人群,之后由于年龄发生变化而去参加无业居民或老年医保,参保当年不视为连续缴费,不能享受门(急)诊报销。
个人存档者不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给出了适用参保人群。
包括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等皆在其中。
其中,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首次出现在参保人群之列。
细则中还明确,在本市职介、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也不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异地就医可回北京报销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且可以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其中,对于城镇老年人来说,还可以选择本市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在北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一小”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打折”
据悉,此次城镇居民医保,除了门诊报销制度外,三类人员的住院政策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儿童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不再有所“折扣”。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低保人员可享双重待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8类特殊人群可免费参保
据悉,8类特殊人群可免费参保。除了目前制度下已经免费的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等5类人之外,还新增了三类人,包括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
除享受免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外,这8类人群均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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