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X交费期间系数;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5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5%。
(二)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X交费期间系数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200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
(六)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100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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