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虽然德国与我国同属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国家,但是具体来看,还存在很多差别,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范围。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均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险。
我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过去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8年由全国人大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将医疗保险单章列出,指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含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分别是城镇居民和农民。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全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1/4的受访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放弃医疗。
2.缴费制度。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依据个人收入提成,高收入多缴纳、低收入者少缴纳,即纳费以收入而不依参保者的健康状况。实行“封顶、保底”。2002年最高纳费额为3375欧元,最低额为325欧元,当然,高收入者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各负担50%;对于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雇员,只由雇主缴纳;对于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其保险费由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金承担。在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雇主和雇员各付50%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逐年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扣除。法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收入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收入在保底线以下者可豁免缴费义务,并且政府每年酌情对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进行调整。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3.待遇享受。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很广,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护理、住院、看牙医、病假工资、家庭补助金、孕妇补助金及死亡补助金等。德国实行家庭医生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取一张医疗保险卡,一般的疾病治疗费用由医生与保险公司直接结账。出现病重或需要检查等情况,参保者可以持家庭医生开具的转诊证明自由选择政府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在德国,参保病人基本上是不用花钱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很高。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市级统筹为主,各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状况存在差异等原因,各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参保的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则是实行国家补助形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从长远来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会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增加中央与地努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政策协调,从而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与人员的待遇享受问题。
4.基金运营管理。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实施的是多元竞争和自我管理,前者是强调了运作体系的外部条件,后者则强调了基金组织的内部环境。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在市场机制带来不可接受的后果时,可以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但是政府干预的同时不能否定市场机制。因此,即便是政府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组织,也应当毫无例外地引入竞争机制。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基础上,鼓励各基金组织开展竞争,这些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开放绝大多数医疗保险基金组织,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基金组织。二是鼓励小的、地方性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兼并,以发挥规模优势。三是支持以保费的高低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并以此来评估基金经营的优劣。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大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市场化运作严重不足,基金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现状远不适应社保安全的要求和设计,用社保方面的著名专家郑秉文的话说就是,在管理上是混乱的,在投资上是放任的,在预算上是随机的,在理念上是缺位的。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投资管理立法层次低,无法可依”、“监管漏洞多,内容不完备”、“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现实中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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